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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28信息来源:字号:【

农办农[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随着《种子法》的贯彻实施,种子市场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从我部暗访调查、督导检查、农民投诉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看,种子市场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杂、未审先推、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对此,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品种审定

  各地在品种审定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新品种检测和查询体系,严格申报审定的受理条件和评审标准,确保所审定品种的新颖性和特异性。要规范转基因品种的审定程序,在受理审定申请和安排区域试验时,要查验其是否获得生产性试验许可;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时,要查验其是否获得安全证书。对于棉花品种,在初审前要进行转基因检测,避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以非转基因品种审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品种命名,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其他省区或国家级再次审定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公告的名称,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属法定的通用名称,一般情况不得更改和申请注册商标。

  二、整顿生产秩序

  为了推进良种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加强种子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省区杂交制种优势区域规划,引导企业在优势区域制种。要在每年两杂制种的花期,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抽查,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好的,收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要在种子收购季节,对主要制种基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套购他人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要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制种优势区域的基础设施,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定期通报案情

  为了及时交流市场监管动态,针对有关问题,尽快采取措施,我部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建立种子市场监管月报制度。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将本省区上月种子案件的发生和查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市场动态、热点问题、跨省区案件的协查和通报、联合办案情况等,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的交换平台,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请各省种子管理机构在7月底以前,配合搞好该网站的交换平台建设和软件安装等准备工作。

  四、公开政务信息

  目前,有的地方还没有把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信息上网公开,无法进行即时查询。这既不便于有关当事人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了解对方资质,也不便于种子执法者在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处时核实有关情况。为了加速种业信息的开发与交流,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信息查询,我部建设了中国种业信息网,实现了许可证件的打印与信息自动上网同步进行,使办公自动化与信息自动上网相结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网络平台,加快网点建设,使用联网计算机打印《品种审定证书》、《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引种审批证件,使有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

  五、加强体改调研

  针对当前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政企不分、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经费难落实等突出问题,我部将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将国有种子公司从农业行政部门完全剥离出去的改革方案。现将调研提纲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参照调研内容,尽快组织开展本省区特别是县级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于8月底以前将调研结果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六、完善配套法规

  为使种子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部正在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转基因植物种子品种审定办法》、《转基因种子广告审查办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针对种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订《品种审定办法》、《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拟订《关于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尽快制定和完善省级配套法规、规章。

  七、落实管理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撤销违规许可,杜绝越权审批。要落实种子执法属地责任制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于因政企不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种子案件,以及对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要完善种子管理监督机制,层层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农民的监督。上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履行种子执法管理职责的情况负监察责任,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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