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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27信息来源:字号:【

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进入田间试验和生产应用的转基因作物日益增多。据调查和有关反映,部分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未按《条例》要求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或者跨跃试验阶段,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和规模,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为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大检查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全力开展转基因作物安全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审先推、超范围和超规模试验及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强度,注重检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要做到明察暗访结合,正面引导教育和依法严肃处理结合。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或情况。

  二、严格自律,对在研的转基因作物进行全面自查

  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在研的转基因作物试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单位法人和安全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自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本行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未申请安全评价的,必须尽快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已批准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要求,开展相关田间试验,严禁超范围和超规模种植。要严格控制试验材料,不允许留存超出试验面积的试验材料,剩余的及收获的试验材料必须全部回收,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严禁流入销售市场。如发现转基因作物试验材料流失事件,将依照《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加强监管,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清理

  各省(市、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在转基因作物研发单位自查基础上,对《条例》实施以来已批准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作物试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或者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而投入生产和应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通过本次清理,要建立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状况,切实做好转基因作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将有重点地进行督查。

二ΟΟ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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