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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发布、1999年实施的《转基因生物法》,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进口、消费者和环境保护作了规定,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申报制度,并建立了对执行理事会决定的申诉制度。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由现行农业和卫生部门的法规管理。
这一法律规定了如下生物安全管理体制:
执行理事会(EC):是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对所有转基因生物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EC由六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处理社会经济、贸易、劳动、人类和环境安全性等问题。
科学咨询委员会:评估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环境的安全性,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
登记和检查局:代表农业部实施《转基因生物法》,根据执行理事会的要求发放许可证,并监测和检查当地开展的转基因生物工作。